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7月5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批),其中包括烟台市蓬莱区亮芹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和烟台市蓬莱区酒神酒水副食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案件一详情为:2022年5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亮芹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烟台市醴隆酒厂2021年3月8日生产的酒精度为40%的1升装小纯酿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详情为:2022年5月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酒神酒水副食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酒神52度散装白酒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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