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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打击制售假劣白酒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2-03-15 14:36: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决策部署,精心谋划,严密组织,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白酒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取得了有力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白酒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岳阳县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7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岳阳县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和门店查获涉嫌假冒“第八代”五粮液白酒65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商行负责人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龚某某购进上述白酒销售给当地酒店和部分商店,涉案货值100余万元。2015年至2021年7月,龚某某为获取巨额利润,在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合丰安置小区和长沙市长沙县榔梨镇东六线旁租用仓库生产涉案五粮液白酒,并通过参加糖酒会等形式向下线经销商销售,涉案货值高达360余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岳阳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岳阳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先后刑事拘留涉案嫌疑人龚某某以及经销商屈某某、陈某某和殷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郴州市某酒行涉嫌销售伪劣白酒案

2021年5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某酒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贵州茅台酒104瓶,涉及飞天茅台、生肖茅台两个系列。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04瓶贵州茅台酒中的100瓶非该公司生产,货值金额共计15.07万元。经调查核实,该酒行经营者黄某某2020年以礼品回收的形式从他人处回收了4瓶贵州茅台酒,2021年5月11日又从他人处购进96瓶贵州茅台酒,共计100瓶伪劣贵州茅台酒放置在其经营的酒行内用于销售(未售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5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调查,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长沙市天心区正明利新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1月19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反映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在查办一起生产假酒刑事案件中,发现天心区正明利新食品商行购进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2020年12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继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1年1月15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涉案白酒共计168瓶。

经调查核实,该商行用非正常渠道购进白酒共181瓶(剑南春白酒47瓶,小糊涂仙白酒106瓶,国窑1573白酒8瓶,飞天茅台白酒12瓶,五粮液白酒8瓶)。除销售12瓶、自用1瓶外,其余168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移交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上述5个品牌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为56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8瓶;2、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化县营同日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5月8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安化县某批发部经营的“红星二锅头酒(56度)”酒精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冷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初步调查,抽检不合格的“红星二锅头酒(56度)”来源为安化县营同日用品店。

2021年5月19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营同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2431瓶“红星二锅头酒(56度)”是同批次商品。经调查核实,该批次“红星二锅头酒(56度)”共购进3000瓶,货值金额为43536.5元;销售564瓶,销售金额8307元,获利1207元。2021年6月3日,经商标注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红星二锅头酒(56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1207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431瓶;3、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孔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孔某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柜存放有6瓶(规格53%vol、500ml)内外包装和瓶身标注“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购进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回收、外购等途径购进“贵州茅台酒”12瓶,销售了6瓶,违法经营额为33600元,违法所得4800元。上述“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2、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祁东县民雄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22日,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东县民雄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待销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8瓶、“五粮液”白酒30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核实,该批侵犯“五粮液”“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系当事人从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手中购进,共计假冒“五粮液”白酒32瓶、“贵州茅台”白酒18瓶,违法经营额24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乡玉涛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侦办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时,对王某涉嫌销售给宁乡玉涛食品店的“国窖1573”白酒、“五粮液”白酒进行了扣押,并将玉涛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1年4月8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乡玉涛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的相关产品。经调查核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现场扣押的型号为500毫升/瓶、酒精度为52度“国窖1573”白酒6瓶和“五粮液”白酒6瓶系当事人从王某处购进,并高价对外销售。上述“国窖1573”白酒、“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注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67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祁阳市滨湖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祁阳县滨湖名烟名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待售的“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1瓶,仓库内有待售的“国窖1573”白酒23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凭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销售“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5瓶和店内货架上待售的1瓶以及仓库内待售“国窖1573”白酒23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238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祁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权“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6瓶、“国窖1573”白酒23瓶;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名烟名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7月27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岳塘区板塘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红旗名烟名酒店货架和二楼、三楼仓库发现存放有“贵州茅台”3瓶、“五粮液”6瓶、“国窖1573”5瓶、“水井坊·臻酿八号”4瓶、“剑南春”11瓶、“酒鬼酒”6瓶、“天之蓝”6瓶、“海之蓝”14瓶、“小糊涂仙”5瓶。上述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进货来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底低价从他人手中一次性购进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剑南春、酒鬼酒、天之蓝、海之蓝、小糊涂仙等共九种白酒68瓶,销售8瓶,未销售的60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33524.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岳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长沙市雨花区晓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晓峰烟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2月,当事人从胡某处低价回收了“五粮液”白酒 21瓶、 “剑南春”白酒 34瓶,并高价对外销售。截至该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五粮液”白酒12瓶 ,后因消费者投诉退回11瓶;34瓶“剑南春”白酒未销售。未售出20瓶“五粮液”白酒(含消费者退回的11瓶)和34瓶“剑南春”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280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白酒34瓶、“五粮液”白酒20瓶;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易晓艳 周向黎)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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