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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淮南市瑞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1-09-27 10:52: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6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字〔2021〕158号),涉及淮南市瑞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字〔2021〕158号

当事人:淮南市瑞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73113N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北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晓龙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的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台SCS型全电子汽车衡,制造单位:合肥皖森衡器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有2021年8月11日和8月12日原粮、碎米进货单共4张及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2日验收单1张,未提供出上述计量器具有效的检定证书。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于2021年8月13日报经市局批准同意立案。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玉倩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上述计量器具,当事人主要用于收购稻谷和收购销售碎米、稻壳时的贸易结算。

当事人在用的上述计量器是用于贸易结算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已申请检定上述计量器具,且现已检定合格。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属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2021年8月11日和8月12日原粮、碎米进货单复印件4张、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2日验收单复印件1张,证明2021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的事实;2.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的事实;3.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属于使用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4.证书编号:ZY2021-1-01 0142号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已整改送检上述计量器具且检定合格;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上查询1份,证明当事人至本局检查之日暂无行政处罚;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9】第1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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