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6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1〕154号),涉及山南新区尹尹殡葬服务部。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1〕154号
当事人:山南新区尹尹殡葬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UBPM81W
住所(住址):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合淮路三和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元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合淮路三和段东侧的山南新区尹尹殡葬服务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服务部内现场发现有: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15克/盒,批号为:8023053792,共400盒;以上化妆品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报经市局批准同意立案。经查,上述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15克/盒,当事人在2021年5月份购进的,是一个人开车上门推销送来的,当事人无联系方式,5月份当事人一次进了10箱,72盒/箱,进货价是115元/箱,现金付款的,销售价格是3元/盒。当事人销售了320盒,剩余400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商品当事人未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故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舒肤佳”(商标注册号第10675330号),当事人涉案侵权化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综支实强字〔2021〕145号)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进行执法检查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1份、受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委托权限和受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舒肤佳”(商标注册号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权商品:标称净含量115克,400盒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2、罚款5000元。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