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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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山东海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DT64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5512850)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045053907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等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出境车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中所申报的第1-3项商品均为锂电池,均属危险货物,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