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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佳超市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15 10:39: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13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佳超市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1〕466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1〕466号

当事人: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佳超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061742497T

住所:梧州市枣冲路70号C区负一层

负责人:吴福林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2021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进行节前的促销活动。以下3种商品(夏士莲750ml长效去屑洗发露、胡姬花5L土榨风味花生油、洁柔J1152-01特惠卷纸卫生纸)均在促销期间内。从你单位提供的交易记录中发现促销的上述商品中胡姬花5L土榨风味花生油标示的“原价”不符合原价标示规定,其余2种商品没有以标价牌中标示的“原价”成交的交易记录。经核实,在2021年4月27日的促销活动中,你单位另有3种商品(心洁1000 ml柔滑舒爽香水沐浴露、清扬650ml控油平衡型洗发露促销装、索芙特435g香氛水活净透尊享套装洗发露)没有以标价牌中标示的“原价”成交的交易记录。你单位上述6种商品均存在虚构原价行为。本局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1年4月27日,你单位正在进行节前的促销活动,以下6种商品均在促销期间内:

1.夏士莲750ml长效去屑洗发露(促销期间: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46.00元,特价:31.80元);

2.胡姬花5L土榨风味花生油(促销期间: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149.90.元,特价:119.90元);

3.洁柔J1152-01特惠卷纸卫生纸(促销期间: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33.50元,特价:14.90元)。

4.心洁1000ml柔滑舒爽香水沐浴露(促销期间: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35.50元,特价:19.80元)。

5.清扬650ml控油平衡型洗发露促销装(促销期间: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69.90元,特价:49.90元)。

6.索芙特435g香氛水活净透尊享套装洗发露(促销期间: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0日,标价牌中标示原价:81.90元,特价:39.80元)。

经查明,你单位促销的上述商品中胡姬花5L土榨风味花生油标示的“原价”不符合原价标示规定,其余5种商品均没有以标价牌中标示的“原价”成交的交易记录。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于上述6种涉案商品的价格你单位可以自主制定,其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确定,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你单位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及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吴福林、邓洲慧身份证复印件;《限时促销单》打印件7份;《销售记录》打印件8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照片打印件5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市监听告〔2021〕21-20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考虑到你单位属首次违反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且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态度端正,在本局检查后立即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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