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法规适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作出回复。
问:
作为基层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个别机构将本应该采用加载减速法实施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利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该违规行为应该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还是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总局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第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相关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