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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10月12日)

2021-10-14 10:2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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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10月12日)》。据通报,近期,针对媒体曝光的各类网红连锁餐厅食品安全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整治工作。检查问题处置如下:

1. 北京盛祥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全驴馆),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 北京良匠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李记烧烤火锅),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 北京聚福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铁锅鸡),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 北京窑上凤升食品店(窑上卤煮),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5. 北京国树廷驴肉馆(国树廷驴肉馆),当事人缺少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 北京堂雅居餐饮有限公司(堂雅居餐饮),当事人缺少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 北京尚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尚味餐饮),当事人使用对人体不安全,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 北京市迎香餐饮有限公司(迎香餐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 北京亿磊餐饮有限公司(亿磊餐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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