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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严处!浙江金华“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10-13 21:59: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4月份“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70件,结案137件,罚没款290.82万元,取缔无证企业2家,移送司法机关13件。先后有3起典型案件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案例。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假冒名牌洋酒案

案件简介:

3月22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最终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

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货值100余万元,还抓获了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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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无认证玩具案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根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接到线索后,金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线索进行核查,并于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泡胶玩具套装产品,而该产品内附有具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部件,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5箱共计1200套,并全部销售完毕。按照生产成本1.8元/套,销售价格为2.2元/套计,以上涉案产品货值2640元,违法所得48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爱尚玩具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3.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执法人员认为该产品涉及的排便功效可能是添加了缓泻剂,于是,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该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

经查,唐某某为冒充日本进口减肥产品,于2020年8月抢注日本商标“AIREIVS”(系日本本土品牌,主要经营酵素食品)。后唐某某为生产上述产品,联系上因经营不善而从事代加工业务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共为其生产加工添加了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原料产品600余公斤,成品15余万包,供其网店及下级销商销售。

专案组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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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冒牌茅台酒案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2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6日,永康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两批次外包装纸箱标注有“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贵州茅台酒共8箱。上述8箱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初,从一上门自称是做生意抵账回一批茅台酒的人员处以2000元/瓶的价格购进茅台酒9箱,共54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2700元/瓶的价格销售出3瓶,自己朋友聚餐时饮用了3瓶,另48瓶尚未销售被永康局查获,共计违法经营额为13770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康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产销非法添加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2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琚某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琚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减肥产品共3类20瓶,分别为:A.B日夜瘦(蓝色)13瓶、A.B日夜瘦(金黄色)4瓶、S-EASY(强效型)3瓶。执法人员依法对3类涉案产品进行执法抽样送检,并对剩余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琚某某最初购买涉案减肥产品自用,在达到减重目的后转而联系供货人朱某购进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西布曲明作为抑制食欲的药物,有严重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存在致死风险,国家已于2010年明令禁止使用。

6.卫生用品虚假宣传案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没款350768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为自制的水剂申请消毒产品批号,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备案,自2019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通过微信使用“让痔疮患者不再承受手术之苦、卧床之罪,达到让痔疮断根,为患者排忧解难,随治随走”等宣传语向医疗机构宣传、销售其产品,同时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宣传“安心牌皮肤抑菌液”的痔疮治疗功能。当事人于2020年多次举办宣讲会,邀请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医生参加宣讲会,介绍痔疮相关知识、“安心牌皮肤抑菌液” 产品的痔疮治疗功能等。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医药业务员购进 “静青”牌双氯芬酸钠栓200盒、“哈森”牌苯甲醇注射液80盒,通过微信向诊所医生推销的形式,以“安心牌皮肤抑菌液”搭配“静青”牌双氯芬酸钠栓或“哈森”牌苯甲醇注射液的组合形式销售。

案件分析:

当事人经营的“安心牌皮肤抑菌液”是一种消毒产品,其使用范围为外用皮肤的抑菌。为提升产品的竞争优势,当事人宣传用语扩大了消毒产品本身的产品功能,宣传内容极易引人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7.销售未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3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销毁涉案猪肉,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9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市场售卖的猪肉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郑某某销售的猪肉无法当场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字样异常,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猪肉予以扣押。

经查明:郑某某的涉案猪肉共计126.945公斤。当天的猪肉销售价格为42元/公斤,共计案值5331.69元。2020年12月9日婺城区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其三日内提供涉案产品的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生猪产品分销信息追溯凭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以上材料。

案件分析:

郑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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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产销伪劣荷兰砖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5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倪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4月1日,兰溪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兰溪市某建材厂现场检查,现场处于停产状态,厂房有剩余库存荷兰砖,包括本色和黄色导盲砖。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库存的荷兰砖进行随机执法抽样100块,其中备样50块。2021年4月14日,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上述荷兰砖的检测报告,内容为涉案荷兰砖经检验尺寸允许偏差、强度等级、吸水率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分析:

当事人明知其生产的荷兰砖由于未达养护期限等原因极有可能为不合格产品仍旧进行生产销售,存在主观放任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三十九条,属于违法行为,而已销售的荷兰砖货值金额已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将当事人违法行为移送兰溪市公安局处理。

9.未经允许充装气瓶案

案件简介:

2021年2月8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对郑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充装报废气瓶、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从事燃气经营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5160元。

经查,郑某某从事充气工工作已20多年,据其自称整个倒灌过程直接在家中厨房内完成,用于被灌装的气瓶是农户那收来的报废气瓶,有气的气瓶是饭店烧大灶剩下用不完的那部分残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为市场价80元,当事人称曾销售过2瓶,违法所得为160元。2020年8月12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向兰溪市公安局移送郑某某未经许可充装液化石油气一案案件线索,2020年8月28日,该局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郑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案件线索。

案件分析:

郑某某未经许可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充装中使用报废气瓶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郑某某在经营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口擅自使用兰溪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塑封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混淆企业名称行为,因此对其作如下处罚: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充装的2个气瓶,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对充装报废气瓶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3、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综上,共计处以罚款125160元整。

10.房产销售价格欺诈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9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溪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7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溪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房产已全部销售完毕,但经现场核对,发现仍有14套房子未签订合同,该公司展示的销控表上也仅有显示“房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等信息。当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房产项目截至4月19日已有8栋楼取得预售证,该公司展示的销控表上也仅有显示“房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等信息,现场楼盘模型均挂有售罄的牌子,已获预售证套房共计292套,其中已网签277套,有1套为样板房,还有14套未签正式合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称其中13套已付定金,另一套为预备工抵房,因此认定为全部销售。由于后来通过核算工资不足以抵扣房价,因此再次对外销售,该套房备案价为单价14790元,总价为2068529元。2021年5月11日,经向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调取该房产项目网签情况得知,16幢1单元1002室的网签价格单价为15183.805元,总价为2123607元,网签价高于备案价55078元,据购买人赵某称,楼盘销售人员从未告知其备案价,仅告知其该房仍以备案价销售,并给其在总价基础上打折,不断暗示该楼盘已大幅上涨,购买就等于捡漏得到大便宜等等信息,因此赵某当场交付5万定金购买该套房。据销售经理称,该公司有两套价格,一套为表单价,一套为备案价,通过提高表单价,后给予多个折扣以后让消费者觉得自己占得较大便宜,以便在尽可能在备案价稍下方成交,其称赵某所购房产为个例,是市场价不断上涨导致表单价上涨后,给予较大优惠力度后房价仍高于备案价。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退款前后的两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于2021年6月17日,该公司已主动退还多收价款55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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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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