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市监综处〔2021〕81号),涉及市中小蒸汽贸易经销商行(经营者:李乔)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综处〔2021〕81号 | 市中小蒸汽贸易经销商行(经营者:李乔)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电子烟的销售。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难以判明购烟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要求该购烟者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该购烟者销售了悦刻牌电子烟杆1支、悦刻牌雾化弹3颗。经核实,该购烟者系未成年人。 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子烟的收入分别为:悦刻牌电子烟杆268元、悦刻牌雾化弹99元,合计销售收入为36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子烟的价款分别为:悦刻牌电子烟杆140元、悦刻牌雾化弹55元,合计购进价款为195元。本案中,当事人获利172元。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2元。 |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的从轻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 七十四、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裁量标准 1.【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按照【较轻】标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2元; 3、罚款2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2172元,上缴国库。 | 市中小蒸汽贸易经销商行; 92370103MA3UYX355W | 李乔 | 2021年12月30日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