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海关发布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福季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品申报不实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检罚字〔2021〕0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关检罚字〔2021〕049号 |
执法依据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案件名称 | 2021.7.6佛山市禅城区福季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品申报不实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福季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4406960867 法定代表人姓名:万钢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企业佛山市禅城区福季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广西东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于2021年6月21日向凭祥海关申报出口过氧化氢对孟烷一批,申报检验检疫编号为 221000002243827,申报数量20桶,总重量18500千克,货值61050美元,换算人民币为 392276.78元。2021年6月25日,凭祥海关安排关员对该票放置在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华林化工有 限公司仓库过氧化氢对孟烷开展属地查检并依法取样送检。2021年7月6日,根据南宁海关技术 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申报货物过氧化氢对孟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列明的 化学品,属于TDG分类的危险货物:第5.2项危险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但该公司使用的危 险货物包装未经过性能鉴定,且无法提供该批包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此次出口也未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科处佛山市禅城区福季化工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整。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