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2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2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33号),涉及来宾市兴宾区香满园粮油综合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来宾市兴宾区鸿运百货综合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1]62号 | 来宾市兴宾区香满园粮油综合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来宾市兴宾区香满园粮油综合店 | 黄国伦 | 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处罚:1、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海藻碘盐(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2、罚款360元。 | 尚未履行2021年10月2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来市监处罚[2021]63号 | 来宾市兴宾区鸿运百货综合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来宾市兴宾区鸿运百货综合店 | 韦艳妹 | 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处罚:1、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海藻碘盐(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2、罚款900元。 | 尚未履行2021年10月2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