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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多元一瓶的茅台老酒“挥发”100毫升?寺库被索退赔20余万元,法院判了......

2021-09-22 22:05:25 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花高价购买陈年老酒,如果发现酒体已“挥发”了不少,能否告商家欺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5酒 标称500毫升仅剩400毫升

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起诉寺库公司索赔“退一赔三”

2018年12月15日,北京消费者孙女士在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库公司)运营的寺库网购买了一瓶“茅台53度500ml酱香型白酒”,支付价款51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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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酒后,孙女士发现标称“500ml”的这瓶茅台酒,未开封但实际净含量少了近100毫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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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寺库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孙女士以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寺库公司退还货款51999元,并三倍赔偿155997元。

寺库公司辩称不构成欺诈 商品宣传页已标示净含量“300-500ML”

400毫升在商品标注的范围内 标签标注500毫升是茅台公司出厂时标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酒瓶内酒体少于标注的净含量约为400毫升,均表示认可。

被告寺库公司辩称,其销售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理由有二:

首先,商品宣传页面中商品参数一栏,净含量中就有显示“300-500ml”,已注明酒品净含量的范围。原告所主张的到货后商品净含量较500毫升少100毫升,其实际净含量在标注的范围内,不存在含量不足的情况。

其次,商品标签标注的500毫升,非被告标注,是茅台公司出厂时标注。被告销售时看不到具体含量,涉案商品作为茅台酒厂正品,作为20年陈酿有挥发的可能。

庭审中,寺库公司还提交了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情况说明,以证明酒水在经历多年后,即使在不开封的情况下,也会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挥发,导致酒瓶内酒体净含量少于出厂时所标注的净含量。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寺库公司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孙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且寺库公司未表示同意解除该买卖合同,也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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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孙女士以寺库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在审理中认可了寺库公司的辩护理由,认为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法院同时认为,涉案商品的物理属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避免的挥发性,虽然酒体的实际含量少于商品出厂时标注的净含量,但不致使人陷于错误认识。此外,孙女士也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商品造成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孙女士主张寺库公司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起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已接受委托 将提起上诉

9月22日,孙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刘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孙女士已于前几天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刘先生表示,孙女士已委托他提起上诉。

“标称500毫升的酒售价5万多元一瓶,孙女士在收到酒之前并不知道少了100毫升,少了100毫升就等于损失了1万多元。孙女订购的是净含量500毫升的酒,订单显示500毫升,商品包装上也标注500毫升,发票注明也是500毫升,而实际上只有400毫升,这难道不是欺诈吗?这对消费者来说同,公平吗?”刘先生说。

“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刚买到的陈年老酒少了100毫升属于合理范围,那如果再保存几年,会完全蒸发只剩下空瓶。谁愿意花5万多元购买一个空瓶呢?”刘先生质疑道。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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