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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保护 严监管!福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2021-09-23 10:10: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地理标志是标识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期,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就《意见》细化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抓落实、办实事、见实效。

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

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推动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步伐,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

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加强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指导符合条件的产品及时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严把申请关,指导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行为。加强信用监管,高标准把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质量。

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

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

着力优化资源投入方向,重点加大对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创新监管手段、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实施质量管控、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改革,我省作为首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省份,将继续探索进一步优化核准流程,缩短核准时限,提高核准效率,进一步畅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渠道。

健全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

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保护地域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订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加强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有效衔接。

强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在此基础上,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建设,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及时有效掌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介机构使用信息并对社会公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质量,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已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的地理标志有关字段,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与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机构达成一致或经过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机构依法依规授权。

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福建市场监管部门首先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

支持和鼓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开展联合保护行动。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互认互保清单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供稿: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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