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七星区蔻蔻饰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3 10:34: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2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21〕第226号),涉及桂林市七星区蔻蔻饰品店。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226号

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蔻蔻饰品店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际会展中心旁)国展步步高商场第B栋一层1008A号

经营者:唐红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07月15日,经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际会展中心旁)国展步步高商场第B栋一层1008A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面经营的1.标识有“香奈儿”品牌标识的耳环135对、发夹3个、墨镜4副、手镯1个、戒指7个;2. 标识有“宝格丽”品牌标识的戒指27个、项链15条、手链5条、耳环1对;3. 标识有“爱马仕”品牌标识的戒指1个、手链2条、项链2条、胸针1个;4. 标识有“卡地亚”品牌标识的戒指40个、手镯9个;5. 标识有“VCA”品牌标识的项链6条、手链2条、耳环9对;6. 标识有“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帽子1个。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现场予以查扣(详见财物清单07150301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起在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际会展中心旁)国展步步高商场第B栋一层1008A号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品销售。2020年8起,当事人从广州某批发市场处购进标有标识有“香奈儿”品牌标识的耳环、发夹、墨镜、手镯、戒指;标识有“宝格丽”品牌标识的戒指、项链、手链、耳环;标识有“爱马仕”品牌标识的戒指、手链、项链、胸针;标识有“卡地亚”品牌标识的戒指、手镯;标识有“VCA”品牌标识的项链、手链、耳环;标识有“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帽子,被查时上述商品尚未出售。当事人没有开出进货发票及单据,没有进货台账,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上述商品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中标识有“香奈儿”品牌标识的耳环135对、发夹3个、墨镜4副、手镯1个、戒指7个;标识有“宝格丽”品牌标识的戒指27个、项链15条、手链5条、耳环1对;标识有“爱马仕”品牌标识的戒指1个、手链2条、项链2条、胸针1个;标识有“卡地亚”品牌标识的戒指40个、手镯9个;标识有“VCA”品牌标识的项链6条、手链2条、耳环9对;标识有“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帽子1个。以上商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人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不符。属于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2021年07月15日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均未销售出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89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书等。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违法经营数额较小等原因,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在认真复核后,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标识有“香奈儿”品牌标识的耳环135对、发夹3个、墨镜4副、手镯1个、戒指7个;标识有“宝格丽”品牌标识的戒指27个、项链15条、手链5条、耳环1对;标识有“爱马仕”品牌标识的戒指1个、手链2条、项链2条、胸针1个;标识有“卡地亚”品牌标识的戒指40个、手镯9个;标识有“VCA”品牌标识的项链6条、手链2条、耳环9对;标识有“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帽子1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上述罚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精彩映像 | 第二届中国国际文化旅 ...

  • 山东郯城:“鲁南粮仓”70余万亩水 ...

  •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长 ...

  • 福建省特检院立足本职发挥优势为群众 ...

  • “新国标”开启纯粮时代 红星“纯粮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