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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3 10:25: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00号),涉及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7号5栋301室。

2021年09月14日,当事人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 ZBJ23港货车(海关编号:5300105052),持5100571782695号载货清单及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以 跨境电商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出境车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 。经查验发现,上述出口清单中所申报的搓手液实际为酒精搓手消毒液(含乙醇75%,50ml/瓶 1200瓶)和酒精搓手啫喱(含乙醇75%,50ml/瓶,1200瓶)。上述商品系危险化学品,属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被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清 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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