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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灼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3 10:2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01号),涉及深圳市灼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灼日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万海大厦A座906。

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深圳市灼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BM60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60025424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045058656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2021年9月13日被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为移动电源/5V/1948个,实际出口货物为移动电源/20V/130Wh/1032个、移动电源/18V/81Wh/948个,其中的移动电源/20V/130Wh/1032个为危险货物,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9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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