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综法雨〔2021〕110724号)
当事人:南京勇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明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5545215W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29号
2021年8月30日23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吕永亮、张明在板霞路进行道路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南京勇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机动车苏A0X308涉嫌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经核查,机动车苏A0X308已办理了2021年8月30日在首创数科中心(NO.2020G18)项目承运建筑垃圾的弃置核准手续,上述机动车为你单位所有,上述机动车所持电子通行证规定的运输路线是从永初路、平良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绕城公路、宁马高速、汤铜公路、S337、旅游大道、207省道至云台山尾砂矿闭库综合治理回填项目。2021年8月30日23时30分,你单位使用上述机动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密闭方式在板霞路运输建筑垃圾,但板霞路不属于上述车辆所持电子通行证规定的行驶路线范围。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将机动车苏A0X308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停放在新坤停车场内,现场已拍照取证。我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组;
2、2021年8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
3、2021年8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2021年8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综法雨〔2021〕021590)1份;
5、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6、2021年9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10、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般。我局于2021年9月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20006614010149026460;户名: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