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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综法雨〔2021〕110733号)

2021-09-23 10:16:0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综法雨〔2021〕110733号)

当事人:江苏鎏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3247032C

地址: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甘霖路23号-307室

2021年8月20日0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徐泽宁、刘洋在雨花台区机场二通道进行道路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江苏鎏塬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机动车苏AX9289涉嫌未按照规定密闭方式运输建筑垃圾。经核查,你单位在上海路站承运的建筑垃圾已办理了弃置核准手续,你单位使用机动车(车号苏AX9289)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路线和时间正确,但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密闭方式运输。故你单位江苏鎏塬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机动车(车号苏AX9289)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密闭方式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已拍照取证。我局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组;

2、2021年8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4、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7、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8、2021年9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般。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20006614010149026460;户名: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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