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1年第9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1年第9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48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单位1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温江区西部神泉食品经营部经营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581,生产日期:2020年6月19日,规格型号:350ml/瓶);不合格项目: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733)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240瓶,共计84公斤,货值480元;已销售240瓶,共计84公斤;该涉案商品已销售完毕,并被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温江区西部神泉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对该经营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
2.对该经营部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予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溴酸盐项目不合格不能通过肉眼来判断,无法主观判断其购进的饮用天然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为生产加工过程中导致。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保证今后不再采购同批次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认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3.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581,生产日期:2020年6月19日,规格型号:350ml/瓶,商标:西岭雪山,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出品商:成都西部神泉饮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733)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向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责令企业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明,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经营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720瓶(24瓶/件);召回涉案批次产品26瓶(该批次产品销售后已被消费者饮用,故未能完全召回);故货值金额共计510元,成本价为424.73元,违法所得为85.27元。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27元(大写:捌拾伍元贰角柒分整);
2.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由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溴酸盐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在消毒阶段臭氧添加过量所致。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事件首先召开专题会议,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将其进行销毁,其次严格控制消毒阶段臭氧添加用量,最后加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