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黄志毅 谢旺江)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期盼、社会危害大、市场监管风险高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了一批与民相关,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查处某主播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案
2023年7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杨某发布体验分享形式推销商品视频广告并附加购物链接、未标明“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杨某以个人名义用其实名注册的“XX奶酥”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领取了某餐厅(新光天地店)发布在平台上的商业促销广告单,并自行制作、发布了名称为“有泰籍大厨坐镇的泰精选餐厅~让你感受地道泰式美味”的广告视频。视频内容包括餐厅地点、配制、餐品、特色等,也有杨某本人在该餐厅用餐体验分享的宣传。视频界面的下部有“附近某餐厅(新光天地店)优惠团购”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就直接进入优惠团购的消费界面,有“直播专属泰精选2人餐238.98元”等消费项目,可直接点击抢购进行付款购买。该抖音时长约1分40秒,整个视频内没有标明“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为杨某真实体验分享。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
案例2:查处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 6月15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规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出具多份报告。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查处某通讯经营部商业混淆案
2023年6月9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一商场某商铺未经该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经认定,权利人的商标及名称字号,经其长期在电子产品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稳定的市场辨识关系。
2023年7月2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北区某通讯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图形、代号的混淆行为作出没收“*汇苹果店销售专用章”一枚,罚款2.78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将权利人的商标和名称关键词作为自己销售同类电子产品店铺的名称对外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查处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案例
2023年7月31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质量抽检。2023年3月28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一般要求和产品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查处某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注册假冒国有企业案例
2023年8月1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主体登记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该主体登记作出撤销处理。
举报人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向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公司)为假冒国有企业,要求撤销该企业登记。
经查,2022年10月26日,“国电投公司”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向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国电投公司”营业执照,孙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提交的注册登记资料中“中电投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股东签名盖章处加盖有“中电投公司”章。经举报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和西南政法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均认定上述材料所盖印章与“中电投公司”印章不一致,且登记资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中电投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孙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