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重庆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MA616DKB4H
2021年5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新溉大道877号附49号的重庆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鲁能校区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教学许可证,在检查中发现办公电脑中有1053条个人信息,现场进行拍照、打印。
经查,当事人开展教学培训、咨询、签约等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新溉大道877号附49号地址处,与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
经查,当事人前台办公电脑中涉及1053条个人信息,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其收集个人相关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我局执法人员对收集的1053条个人信息中,随机抽取了4位家长调查询问,均明确表示未提供相关信息给当事人,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份、接受问询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表格名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存在;没有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泄露和转卖,本案无违法所得。
3.学生家长调查笔录4份,限期提供材料《重庆新东方渝北分公司鲁能校区学员信息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收集个人信息时没有将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使用等内容进行告知并征求信息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重庆新东方鲁能校区办学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本局已于2021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听告字〔2021〕7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教学、咨询、签约的地址与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上的地址不符。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移交给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处理。
当事人办公电脑中涉及1053条个人信息,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其收集个人相关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1053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