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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贮存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11-24 14:0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贮存查验记录义务案。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罚〔2021〕60厦市监处罚〔2021〕63厦市监处罚〔2021〕64

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贮存查验记录义务案

1.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厦市监处〔2021〕60);

2.林育荣厦市监处〔2021〕63);

3.林铭威厦市监处〔2021〕64);

 

913502067980995206

林育荣

根据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调查情况,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其贮存的冷冻猪肉未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也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10.8元。综合全案案情,认为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对于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林铭威作为现场管理负责人,林育荣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林育荣及林铭威进行行政处罚。林育荣2020年度从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处取得的收入49092.34元,林铭威2020年度从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处取得的收入47442.34元。

 

对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万元林育荣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96369.36元。林铭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89769.36元。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1年1116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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