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鹤岗市九寿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警告。
案件名称: | 鹤岗市九寿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药监当罚〔2021〕四处(鹤)001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鹤岗市九寿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砚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4007726191373 | 案件分类: | 药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
处罚的机关(全称)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时间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