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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案

2021-11-22 16:49: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9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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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案

2021年10月19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南梧马胖岭开发区(庞国荣宅)的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者宋庆杰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宋庆杰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最顶层右侧的水族箱中发现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鱼类待售,经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水族箱中的19尾鱼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斑鱯进行拍照、长度测量(1号:50厘米、2号:47厘米、3号:47厘米、4号:44厘米、5号:37厘米、6号:34厘米、7号:35厘米、8号:35厘米、9号:34厘米、10号:29厘米、11号:31厘米、12号:33厘米、13号:33厘米、14号:28厘米、15号:30厘米、16号:25厘米、17号:27厘米、18号:21厘米、19号:34厘米)、重量称重(1号:1.96斤、2号:1.56 斤、3号:1.76 斤、4号:1.54 斤、5号:0.78 斤、6号:0.62 斤、7号:0.74 斤、8号:0.7斤、9号:0.62斤、10号:0.46斤、11号:0.54斤、12号:0.56斤、13号:0.54斤、14号:0.36斤、15号:0.42斤、16号:0.26斤、17号:0.3斤、18号:0.16斤、19号:0.64斤),并于同日将上述斑鳠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经初步核查,上述斑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该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食处罚〔2021〕225号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南梧马胖岭开发区(庞国荣宅)

经营者:宋庆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我局联合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南梧马胖岭开发区(庞国荣宅)的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店经营者宋庆杰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宋庆杰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店内最顶层右侧的水族箱中发现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鱼类待售,经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水族箱中的19尾鱼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斑鱯进行拍照、长度测量(1号:50厘米、2号:47厘米、3号:47厘米、4号:44厘米、5号:37厘米、6号:34厘米、7号:35厘米、8号:35厘米、9号:34厘米、10号:29厘米、11号:31厘米、12号:33厘米、13号:33厘米、14号:28厘米、15号:30厘米、16号:25厘米、17号:27厘米、18号:21厘米、19号:34厘米)、重量称重(1号:1.96斤、2号:1.56 斤、3号:1.76 斤、4号:1.54 斤、5号:0.78 斤、6号:0.62 斤、7号:0.74 斤、8号:0.7斤、9号:0.62斤、10号:0.46斤、11号:0.54斤、12号:0.56斤、13号:0.54斤、14号:0.36斤、15号:0.42斤、16号:0.26斤、17号:0.3斤、18号:0.16斤、19号:0.64斤),并于同日将上述斑鳠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经初步核查,上述斑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你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店存在以下事实:

该店于2021年10月11日-18日期间陆续从上门销售鱼类的卖鱼人员处购进上述斑鳠活体19尾,重量共计7.26公斤,购进金额为150元,放养于店内的水族箱内待售,销售价为32元/公斤,至案发时,尚未售出。上述斑鳠放养于店内的水族箱内,待顾客购买后宰杀销售给顾客。你店购进的上述斑鳠,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脊索动物门硬骨鱼纲鲇形目鲿科鳠属斑鳠,其中编号1、2、3、4为野生成年鱼,编号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为野生幼鱼。其后由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予以没收并放生。按你店提供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斑鳠的货值金额为232.32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宋庆杰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主体资格。

2.2021年10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并制作的照片3张;10月20日对宋庆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经营斑鳠的事实。

3.你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影印件1份,2021年10月19日对你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管辖权的事实。

4.贵港市农村农业局称重(计数)表1份,《贵港市港北区庆杰水产品店查获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清单》1份,证明现场对检查发现的斑鳠称重(计数)情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证明》、称重(计数)表1份各1份。证明贵港市农业农村局依职权依法对检查发现的斑鳠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情况。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贵市监食限提〔2021〕2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证据提取及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

7.《鉴定委托书》、《物种鉴定委托协议书》、《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物种鉴定结果》各1份。证明你店经营场所发现的鱼类为野生斑鳠的事实。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31页),证明脊索动物门硬骨鱼纲鲇形目鲿科鳠属斑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9.现场检查照片3份及物品处理照片4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没收放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在你店经营者宋庆杰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询问调查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宋庆杰在相关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食告〔2021〕225号)送达你店,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视你店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局认为,你店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货值金额为232.32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已经依职权对涉案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斑鳠予以没收和放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二项《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点“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从重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店改正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并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处涉案野生斑鳠货值金额(232.32元)8倍的罚款1858.56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289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3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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