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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0-19 15:1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来,福建省泉州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和成品油、汽车4S店、纸类卫生用品等11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违法性质突出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销售药残超标的水产品案例: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台商投资区华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草丽鱼案

当事人经营的草丽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禁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购进草丽鱼8斤,购进价格8元/斤,购进金额是64元,销售价格15.8元/斤,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126.4元,违法所得为62.4元。当事人销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草丽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并处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62.4元。

二、宣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违禁药品案例: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市源动力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对泉州市源动力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发货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宣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的涉案食品:“Turbo Man 核动力-久动力®”1个批次计1795盒,“Turbo Man久动力®”4个批次共计1907盒;包装设备:封口机2台;包材:“Turbo Man久动力®”标签2个批次计2655张,“Turbo Man久动力®”空包装400个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场所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包装设备、包材等进行扣押并进行快检,涉案产品他达拉非类物质快检均呈阳性,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14日,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产品均检出含有他达拉非类物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其他违法行为正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违法销售钢筋案例: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尤国丕无照经营钢筋案

根据举报线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尤国丕经营的钢筋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钢筋销售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从事钢筋销售活动。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钢筋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元。

四、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违法案例: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江贝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子琴玩具案

当事人生产的电子琴玩具(型号:NM-7601)经检验,检验结果为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电子琴玩具350个,销售价65元/个,成本价50元/个,售出2个。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合格的电子琴玩具(型号:NM-7601)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13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405元。  

五、中介机构价格违法案例: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溪县凤城安居房产中介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案

2021年7月21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凤城安居房产中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现场未将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六、“黑气瓶”违法案例: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个已充装满的氧气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气瓶的最新检测报告及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从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涉案O2气瓶,至案发时已超过3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气瓶的每3年一次的检验报告。涉案气瓶在当事人数字网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近一年来的充装记录,在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充装人员在没有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情况下,对涉案O2气瓶进行了充装,至案发时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技术安全监察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35000元。

七、农村市场“山寨”食品违法案例: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听涉嫌生产经营侵犯“旺旺碎冰冰”“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糖果、饮料)案

根据举报线索,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听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分装加工活动,现场查获成品旺旺碎冰冰饮料2424箱、阿尔卑斯牛奶硬糖56箱、阿尔卑斯棒棒糖74箱;半成品旺旺碎冰冰饮料60支、原材料碎冰冰饮料(裸装)67500支、旺旺碎冰冰包装纸箱1430个、阿尔卑斯牛奶硬糖纸箱21150个、阿尔卑斯棒棒糖纸箱2005个、旺旺碎冰冰包装膜170kg、旺旺碎冰冰小包装36900个、阿尔卑斯包装膜264kg、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包装袋21150个等物品,糖果、饮料外包装上印有“旺旺碎冰冰”、“阿尔卑斯”等商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及使用、生产授权文件等相关材料。经查,“旺旺”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阿尔卑斯”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存续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旺旺”“阿尔卑斯”商标标识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冒用他人注册商标2个、非法经营总数额达1214412.08元。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八、医疗广告违法案例: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医疗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三楼导诊台对面发布店堂广告,广告底部有三对患者手术前后面容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另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晋江修大夫医院”发现发布“切开双眼皮+开眼角具有肿胀轻恢复快功效,并且切口细至毫米,恢复更快弧度稳固流畅,睫毛上翘,眼神矫正,眼睛更加灵动”的宣传内容,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三楼导诊台对面发布的店堂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广告制作、安装费用176元;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晋江修大夫医院”宣传“切开双眼皮+开眼角”医疗技术服务,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网页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40元。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2.对当事人在网上商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处罚款2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280元。

九、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案例: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江市东石潘山跃进加油站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案

2021年5月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东石潘山跃进加油站进行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一些标有“本卡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加油卡。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开始使用写有“本卡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内容的加油卡,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加油卡实际经营额20000元,获利1000元。当事人发售的加油卡使用了“本卡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元。

十、汽车4S店市场领域违法案例: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盛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案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盛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长安马自达4S店,主营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维修,在向举报人提供汽车维修服务时,未全面、准确说明其为长安马自达4S店,仅以马自达自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接受其汽车维修服务,上述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8000元。

十一、纸类卫生用品市场领域违法案例: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市迦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案件线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迦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包装车间发现标识有“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 ,65823 Schwalbach ”字样的卫生巾包装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代理协议书》《购货合同》《出库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的相关授权材料。经查,“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 ,65823 Schwalbach”为宝洁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子公司名称及公司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和地区名称,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 ”为世界500强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当事人在未经宝洁公司或“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授权同意使用的情况下,生产标识有“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 ,65823 Schwalbach”字样的卫生巾产品,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该批次卫生巾产品共生产458箱,违法经营额为190000元。当事人生产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卫生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4000元。(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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