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兰山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物业领域整治期间,对该辖区内一物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涉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未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此,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1902.00元。(来源:临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