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4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涉及肖罗柳(厦门市思明区呈上餐饮店)员工在厨房内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未规范佩戴口罩案。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罚〔2021〕43号 | 肖罗柳(厦门市思明区呈上餐饮店)员工在厨房内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未规范佩戴口罩案 | 肖罗柳(厦门市思明区呈上餐饮店) | 91350206M00018M16R92350203MA32L5CF1F
| 肖罗柳 | 当事人主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502030314321,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经营),有效期:2019年4月11日—2024年4月10日。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在厨房内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未规范佩戴口罩,我局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中2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厨房内从事加工制作、传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
| 对当事人2021年8月6日因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对于当事人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清洁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元。 。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