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期)。
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期)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江宁区胡建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生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商户购进上述产品3.5公斤,货值63元。已销售3.5公斤,货值63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添加。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32号。
2.江宁区会拼慧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肟菌酯。商户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为50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为5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添加。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8元;2、罚款4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28号。
3.江宁区会拼慧水果店经营不合格豇豆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商户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4.5公斤,货值7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添加。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8元;2、罚款4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28号。
4.南京天泽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咸鸭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商户生产上述产品18公斤,货值460.8元;已销售18公斤,货值460.8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仓储环节不当造成。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生产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62号。
5.南京银桂香鸭食品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生产不合格烧鸡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商户生产上述产品25公斤,货值1400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28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仓储环节不当造成。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生产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21号。
6.南京市江宁区刘甜甜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韭菜、生姜、杭椒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韭菜腐霉利项目、生姜、杭椒噻虫胺项目。该经营户经营韭菜6kg,货值42元,已销售6公斤,货值42元;经营生姜1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10公斤,货值120元;经营杭椒8公斤,货值160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16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96号。
7.南京全交汪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草鸡蛋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该经营户经营草鸡蛋15公斤,货值240元,已销售15公斤,货值24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8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97号。
8.南京市江宁区众民水产销售中心经营不合格黑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项目,该经营户经营黑鱼38公斤,货值760元,已销售38公斤,货值76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95号。
9.南京市江宁区二同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项目,该经营户经营韭菜7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7公斤,货值5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98号。
10.南京绿尧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苹果蕉处置情况。上述产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2000箱,共计18吨“苹果蕉”,货值50400元,已全部销售。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是销售单位,对产品是否合格无法把控。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予处罚。
11.南京天之香粮油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黑芝麻和白芝麻处置情况。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各购进1袋,各共计25公斤,货值共725元,已全部销售。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是销售单位,对产品是否合格无法把控。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予处罚。
12.南京市江宁区星辰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豇豆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啶虫脒。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00公斤,货值700元,已销售100公斤,货值70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205号。
13.南京市江宁区瑞峰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20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20公斤,货值5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69号。
14.南京市江宁区骏杨农产品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韭菜和生姜处置情况。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该经营户经营韭菜6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6公斤,货值30元;经营生姜7公斤,货值98元,已销售7公斤,货值98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61号。
15.南京市江宁区沈柱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韭菜和青菜处置情况。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青菜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该经营户经营韭菜8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32元;经营青菜10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10公斤,货值3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230号。
16.南京市江宁区范杰杂粮销售中心经营不合格黑芝麻处置情况。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1袋,共计25公斤,货值390元,已全部销售。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是销售单位,对产品是否合格无法把控。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予处罚。
17.南京市江宁区季一平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杭椒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10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19号。
18.南京市江宁区二星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小米椒、姜处置情况。小米椒不合格项目为镉、啶虫脒;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该经营户经营小米椒3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3公斤,货值120元;姜3公斤,货值36元,已销售3公斤,货值3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40号。
19.南京市江宁区泰润和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6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19号。
20.南京市江宁区太保土菜经营不合格花生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花生米食品原料。该经营户采购上述产品2.5kg,货值35元,已销售2.4kg,自行报废0.1kg,货值7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花生米原料系当事人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食品原料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12号。
21.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怪味豆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74.34元,违法所得为3.55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储藏运输环节温控不到位,当事人已针对上述原因完成整改。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00号。
22.南京市江宁区苏超烟酒百货商店经营不合格溢香醇龙井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数量为12袋,货值金额为201.6元,违法所得为52元。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针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24号。
23.南京市江宁区红红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豇豆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进货7.85公斤,单价6元/公斤,合计47元。销售单价为7元/公斤,货值55元,已销售7.85公斤,货值5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未索要供货方经营资质和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未能按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工作。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罚〔2021〕11013号。
24.南京市江宁区美味轩私房菜馆使用不合格筷子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被抽样30套筷子有偿使用货值30元,利润是15元,筷子已绝大全部已使用,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放在储物箱内仅有4套未使用。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筷子是从南京市江宁区银丰餐具清洗有限公司以成套餐具采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筷子4双;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030号。
25.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青团(草莓味)、青团(黑芝麻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2021年3月13日生产的青团(草莓味)生产成本价为37元/kg,销售单价为68元/kg,利润为31元/公斤,共生产60公斤,规格为40g/个,货值为4080元,利润为1860元;2021年3月12日生产的青团(黑芝麻味)生产成本价为31元/kg,销售单价为56元/kg,利润为25元/kg,共生产85kg,规格为40g/个,货值为4760元,利润为2125元;涉青团货值合计为8840元,利润合计为398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生产的青团(草莓味)、青团(黑芝麻味)都是按照糕点添加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针对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98号。
26.南京状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野生木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为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1年6月7日,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木耳的《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1年6月8日,当事人向国家轻工业产品质量检验院南京站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上述产品为合格产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
27.南京孔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白砂糖(分装)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色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876公斤,货值21元,已销售1.876公斤,货值21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色值随着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变化,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白砂糖;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3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83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