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5家食品企业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通告,其中涉及1家不合格猪肉脯生产企业。
(一)抽检基本信息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精制),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泰州市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0袋,共计750公斤,货值68580元,均已销售完毕。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5袋,共计23.75公斤。
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过程中员工未严格执行卫生规范,洗手消毒不彻底,直接接触肉脯,导致沙门氏菌带入。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泰州市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召回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77袋、没收违法所得4166.75元、罚款6858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袋,共计22.5公斤,货值2691元,已销售88袋,库存2袋。
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执行人员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在超市内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