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了2020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10096404.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0年6月3日,请求人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责令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020年6月4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正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组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文书及相关材料。7月21日,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情况下,对被请求人的包装袋印刷流程做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笔录拍摄了照片。8月7日,合议组在双方当事人及委托律师到场情况下,对本案予以审理。
请求人认为:一是未收到答辩书;二是勘验现场说明被请求人的产品同其涉案专利第一步技术特征相同;三是镜像与非镜像打码其目的都是赋码,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仅为成像效果正反及位置不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第36条已经说明,二者的印刷方法与第二步赋码的方法及目的技术特征等同;三是被请求人称其产品是多层复合材料,同涉案专利第三步不同;四是被请求人的生产流程覆膜后固化温度和时间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虽有不同,但其生产流程覆膜后固化目的和方法都是相同的,因此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第四步的技术特征等同;五是被请求人的半成品都以生产成品为目的,因此与涉案专利步骤五等同,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认为:陈述其产品的制作方法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五点区别,技术特征既不符合全面履盖原则,又不构成等同,故认为侵权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请求人各项请求事项。
经审理,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生产工艺流程根本区别为: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印刷完毕和覆上热封内膜的透明包装材料在45℃-55℃条件固化24-50小时,再在常温下自然降温5-10小时。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在38℃条件下,固化12小时即可,无需降温几个小时;二是请求人认可及专利实施例均说明被请求人采用非镜像打码,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镜像打码明显不同。经合议,2020年8月21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事实不成立,驳回请求人安徽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行政程序结案。请求人不服合肥市知识产权局驳回其请求,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支持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处理决定。(供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