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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1-11-24 15:36:32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一、背景情况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在企业标准化方面,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出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新规定。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于1990年,实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适应《标准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对其进行修订。

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牵头,正式启动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落实“放管服”的要求,本着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更名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形成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坚持企业主体、市场驱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力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明确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企业规范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35条,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本章提出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

(二)标准制定。本章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规定了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编号和试验方法的要求等。

(三)自我声明公开。本章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要求。

(四)促进与服务。本章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六)附则。对于例外情形、生效时间的要求。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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