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第十二期
现将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2022年8-9月份抽检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乐清市乐成江玲馄饨店销售的一批次米粉,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出规定标准。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从他处购进一批米粉,进价1.6元/斤,数量为5斤,共计8元。销售的河粉经抽样检验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项目为不合格。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