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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购房合同多处违规!北京新城鸿熙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罚超10万元

2022-11-14 15:30: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京兴市监处罚〔2022〕2948号”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图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处罚信息显示,北京新城鸿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鸿熙华庭嘉苑项目即新城熙红印项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星花园小区北侧与西红门镇东区三号路交汇处西北角,

该公司在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宣传彩页、彩旗、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内容使用了“双轨加持,便捷出行,靠近地铁4号线及19号线二期(规划中)等字样”并制作出19号线南延的大致途经路线图及各站点具体名称,该公司销售人员在与顾客进行公众号交流时也给出了地铁19号线西红门东站到新城熙红印项目的直线距离为400米,走过去600米的表述,因该公司用于宣传的财务票据丢失,无法提供详细明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经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核实,轨道交通19号线南延方案正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具体线位走向及设站事宜未正式批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

该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六条(一)(3)该商品房内的所有电器等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甲方与供应商的约定为准;第八条(二)买受人仅向物业公司或客服热线报修而未书面向出卖人报修时,出卖人不承担保修或其他法律责任的表述,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2)本合同中建筑设计变更仅指合同生效后,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中明示的该房屋房型、结构内容因不合理改动而产生的巨大变化。对于未影响或未严重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军事要求、政府要求或法规规定的变更小区平面范围及布局的,出卖人可不予通知买受人,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二)(1)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或买受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第六条(三)(2)出卖人超过宽展期交房的,自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办理完合同及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表述,涉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第六条(2)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局部裂缝、局部渗水、局部损坏、局部污染、局部水电气不通、房屋部分装修与蓝图不一致但不严重影响居住生活等均不得作为买受人拒不办理房屋交接的理由,否则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的表述,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因当事人楼盘刚销售完毕,未因合同产生违法所得。

最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北京新城鸿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1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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