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7号),涉及天津市河东区唤客餐厅采购的尖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辣椒 (抽样单编号:NCP21120102111332581,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5公斤尖辣椒。上述尖辣椒被抽样2.4公斤,2.6公斤于当天使用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10元。于2021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新罚〔2021〕5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