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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6号)

2021-11-24 15:3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6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6号)

关于台州市路桥蒋蒋水产商行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梭子蟹基本情况

名称:梭子蟹;《检验报告》:(NO:202139168);抽检日期:2021年9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蒋蒋水产商行;检测结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1月2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梭子蟹关于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20平方米。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所售菠菜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1.0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经查,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从路桥区金清镇金清菜市场某摊位处购进30斤梭子蟹,进货价35元/斤,售价38元/斤。其中6斤当事人自己消耗,其余24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信息。以上共计经营额1050元,获利90元。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9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梭子蟹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梭子蟹产品检验造成。当事人承诺今后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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