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22。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22
2021年9月29日,我局接到编号为NO:2021S080338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夏津县白马湖秀青超市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9日,夏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超市下达(□停止生产; √停止销售; □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9月29日,该超市收到报告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 √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该批次豇豆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在郭庄村民赵爱莲购进的,共购进3公斤,价格每公斤4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全面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供货凭证及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处罚情况:夏津县白马湖秀青超市上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