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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8号)

2021-11-04 16:59: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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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8号)

2021年8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利民海鲜水产店经营的牛蛙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白田镇振兴连锁超市白田店经营的酸萝卜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牛蛙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利民海鲜水产店经营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湘 ZX(检)(2021)第〔0826002〕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检,后又放弃了复检的权利。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从湘乡市新湘路乡辉冷冻商行处购进12.5公斤牛蛙,进价:30元/公斤,销售价:70元/公斤,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75元,获取利润50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酸萝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领取到湘乡市白田镇振兴连锁超市白田店经营的酸萝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2021-GC-02-01061后,立即确定我局白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在湘乡市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了榨菜丝和酸萝卜。酸萝卜以8元/kg的价格购进5kg,以10元/kg销售,抽样销售1/kg,获利2元,货值金额50元。榨菜丝以7元/kg购进5kg,以8元/kg的价格销售,抽样销售1/kg,获利1元,货值金额40元。在抽样前没有售出,执法人员抽样后超市负责人立即下架产品,停止销售,上述两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元,获利3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5000元,合计人民币5003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6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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