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5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18期)。涉及柳州市阳和新区锐尤面条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饺子皮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字〔2022〕156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锐尤面条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饺子皮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锐尤面条经营部 | 92450209MA5Q95AR7E | 谭锐尤 |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在店内生产挂面、饺子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共生产生产挂面15千克,饺子皮40千克,挂面、饺子皮均以8元/kg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饺子皮每千克获利1.6元,销售挂面每千克获利1.5元。至案件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生产的挂面 15千克(含抽检的 1千克)、饺子皮 40 千克(含抽检的 2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的挂面获销售款120元,获利润22.5元,饺子皮获销售款320元,获利润64元。该批次挂面和饺子皮的销售货款共计440元,获利共计86.5元。该批次挂面、饺子皮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测研究中心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11月29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