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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件

2022-11-14 17:12: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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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4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贵港)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件。

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港市港南区某百货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2年4月21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贵港市港南区某百货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4月15日,从阿里巴巴1688上的网店“胶州市某百货商店”购进10件“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销售,购进价格87元/件,其中29瓶为自用,其余进行销售。经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按网上公示经营地址,现场并未发现该“胶州市某百货商店”,且其办证系统内负责人电话为停机状态,无法进一步查实进货来源。至案发时止,上述10件“牛栏山陈酿白酒”以18元/瓶的价格售出80瓶,获利860元,剩余11瓶,违法经营额为1638元。经核定,当事人上述购进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情况下,经销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瓶,货值198元;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0.4万元。

2.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待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示生产单位: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该产品监督抽查显示不合格。经查明,广西贵港市某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产了上述批次“复合肥料”共2吨,成本2300元/吨,出厂销售批发价2400元/吨,该批次“复合肥料”生产当天已经全部销售给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案发后当事人向南宁市兴宁区某农资店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港市港南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8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南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50-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涉案“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6.5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平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05月18日对桂平市某摩托车行经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防篡改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经查明,桂平市某摩托车行从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4台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裸车(不含电池组)进货成本价1829元/台,进货后该车行根据客户要求配上电池进行销售。2022年5月18日前已销售1台,所配的电池组进货价为528元,整车销售价格2980元,获得利润473元。2022年5月18日抽检当日销售1台给抽检单位,所配的电池组进货价1115元,整车销售价格2980元,获得利润为36元。目前余下两台未出售,其中1台为留样备检,该车已经根据抽检人员要求配上电池组,进货价为1115元。已经出售2台获得利润509元,4台货值金额是1192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的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电动自行车2台,其中1台含电池组,没收违法所得509元,对当事人处以0.596万元的行政处罚。

5.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南县武林镇某瓷砖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产品案

2022年4月22日,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平南县武林镇某瓷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2包标示“Davco®德高TTB II大砖瓷砖胶”的瓷砖胶和3包标示“Davco ®德高TTB II大砖瓷砖胶(最高188元特大红包!)”的瓷砖胶。上述产品涉嫌侵犯“Davco®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投诉人居住房屋内发现有50袋外包装印有“Davco® 德高TTB II 大砖瓷砖胶(最高188元特大红包!)”和10袋外包装印有“Davco® 德高瓷砖填缝料(标准型)”字样的建材产品。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的瓷砖胶及填缝料不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并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于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以及商标图案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没收涉案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TTB II大砖瓷砖胶(最高188元特大红包!)”53包、“德高彩色瓷砖填缝料(标准型)”10包、“德高TTB II大砖瓷砖胶”2包,并对当事人处以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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