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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发布对江华瑶族自治县黄泥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22 17:18: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29号),涉及江华瑶族自治县黄泥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29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黄泥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熙良,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南段东侧(日日兴生物科技产业园内);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BK38港货车承载,集报单号为53202021E000155322。10月22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该单申报第3项鲜生菜300千克,实出13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 金针菇100千克、莲藕400千克、西洋菜50千克。该批货物申报毛重2860千克,净重2500千克;实际毛重5162千克,净重4000千克。上述鲜生菜少报多出部分和未申报货物金针菇、莲藕和西洋菜均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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