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28号),涉及宜昌沪桦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28号
宜昌沪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皇豹,联系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花溪路与桔乡路交叉口南侧;
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GM44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报关单号为532020210200160161。9月18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经查,货物申报第5项半夏、第8项杜仲、第29项七叶莲木瓜、第37项续断枳实、第49项草决明首乌蛹草实际未出口,第23项申报薏米芡实1380千克,经查实际出口93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海味230千克、腊味200千克、梅菜200千克、豆豉250千克。当事人出口海味等4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51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