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31号),涉及湖南茂雄食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31号
湖南茂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伍炳超,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南段东侧(日日兴生物科技产业园内);
当事人委托深圳联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GP37港货车承载,集报单号为53202021E000161759。11月5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集报单申报第8项鲜西生菜4300千克,实际重量为13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水果1500千克,肉制品600千克,杂豆300千克,杂粮100千克,面制品300千克,调味料200千克,均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本案案值为人民币75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