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泰兴市森爱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罚字〔2021〕1044号)。
信息显示,当事人泰兴市森爱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恩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马来酐18900千克,申报价格CIF2910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7140000,报关单号222920210000425208。经查,上述货物为危险化学品,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