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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发布2021年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五大典型案例”

2021-11-04 17:23: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坚持“严监管”与“助发展”并重,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在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的同时,继续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以科学合理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体内容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以包容审慎监管清单为指引,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次轻微违法不罚,采取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行政指导和柔性执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提供助力。截至目前,2021年以来共免于行政处罚的企业为46家,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为424家,免予罚款金额共计665.2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市市场监管局在上报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评选出“2021年度包容审慎监管五大典型案例”,并公布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贝宁宠物药品经营部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1、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贝宁宠物药品经营部为宣传其阿里巴巴网店“贝宁宠物药品经营部”所销售的商品“绝魅宠物香波猫咪专用沐浴露消螨除菌洗澡预防皮肤问题全猫专用”,委托其店内员工设计制作“独家含有水溶性深海鱼油”的广告语,并于2020年6月30日将该广告语发布到上述网店商品宣传页面。当事人不能就其宣传的广告字眼“独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2020年6月30日发布涉案广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该商品网页共产生评论0条,销售商品“绝魅宠物香波猫咪专用沐浴露”产生的实际经营额为0元,获得利润为0元。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28日接到执法人员电话后立即删除了广告语中的“独家”字样。

2、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贝宁宠物药品经营部”上发布带有“独家”宣传字样的广告语而没有任何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此字眼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鉴于佛山市南海区贝宁宠物药品经营部发布的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独家”二字字体较小,且只在该广告中出现过一次。在涉案广告发布期间,广告所涉商品的销量为0,利润为0元。当事人未因发布涉案违法广告产生任何营业收入,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度高,改正态度积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适用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并参照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条款的情况

当事人发布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10“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的。”指导的情形,结合当事人广告所涉商品的销量为0,利润为0元,点击量/阅读量低的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法律实践及社会效果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通过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让企业感受到执法主体人性化的柔性执法工作,达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佛山市亮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 

1、案件事实

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佛山市亮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发布的LJ-508A的产品页面上有标注“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730441046.1”的字样。经查,上述专利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纯亮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后于2018年4月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生效。黄纯亮于2018年4月6日将该专利授权给当事人使用。由于黄纯亮后续没有缴费,导致该专利已于2019年9月10日终止。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上述产品页面,至2021年5月11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删除上述页面的专利内容。

2、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仍在阿里巴巴平台的产品网页上标注上述专利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3、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的专利是因没有续费导致终止,并非假冒他人专利,其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及时对涉案产品页面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实践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改正态度良好,表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做好自己的工作。执法人员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以及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责令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辖区经营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佛山市元华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案

1.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元华服饰有限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负责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的年度报告。2020年7月23日被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2.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主动补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30“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凡是主动前来申请移出异常的,且经查其只有一个年度未年报的)。”指导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大部分的市场经营主体未及时进行年报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上疏忽,系过失犯,无主观故意,首次违法的,其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能够及时进行补报并主动申请列出经营异常,消除影响,执法人员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能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

四、佛山市顺德区拔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

1.案件事实

经查,网址为“https://www.best138.cn”的网站是以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拔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主体进行注册并进行使用的。当事人在上述网站上宣传“经过十年时间的发展,拔萃人力已成为佛山本土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以佛山为起点,布局珠三角,辐射全国重要城市。”的字样内容,并且未能提供当事人所宣传的“佛山本土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字样内容的依据。当事人从2020年05月12日开始发布上述广告内容,2020年08月07日当事人主动修改上述广告字样。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的网站自2020年05月12日更新内容以来,总共的浏览量是77次,且近3个月的收录情况都是0。

2.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上使用“最大”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相关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一,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7日对当事人上述网站进行检查后,当事人于当日立即改正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字样;第二、涉案的广告用语从2020年5月开始发布于当事人的网站上,当事人于2020年8月已自行删除了上述涉案的广告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第三,当事人的上述网站点击量小,且近三个月没有点击量。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面相对狭窄,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小,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当事人上述发布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10“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的。”所指的情形,对首次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建立更公平、更公正、更安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追求的目标,为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行业等类型企业提供了改错纠错的机会。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经对当事人回访,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实施审慎包容措施表示满意,免予处罚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困境,宣传了广告法律知识,使得当事人对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更为配合,提升了执法效能。

五、佛山市安东利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

1.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3日,执法人员依监督检查职权,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厂内一幢第二层(203室、205室)检查,当事人佛山市安东利尔鞋业有限公司正在制作鞋类,其法定代表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其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2.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构成公司未经市场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系首次违法,当事人态度良好,经执法员教育后表示立即准备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变更经营场所期间当事人并未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没有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或举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所指的情形,对首次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实践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因疏忽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恶意,期间亦未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以教育与处罚综合考虑,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而免于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也起到警醒当事人的作用,既给予改正的机会又防止无原则的放纵,坚守安全和质量的底线,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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