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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沙海关对万载县洪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检罚字〔2021〕0134号)

2021-11-04 16:58: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4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星沙海关对万载县洪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罚字〔2021〕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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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1〕0134号

当事人:万载县洪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翔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沿河西路152号五楼

2021年10月22日,我关关员在对万载县洪瑞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的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集装箱柜号TCLU1855992)进行监装时,对该公司申报的货号FC30-200-1组合烟花类产品进行抽样送检,该货号申报规格30mm100发,拟装数量100箱,毛重29kg,产品级别为C级,已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编号220000003585533001,数量100箱,货值4200美元)。10月26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编号2112490001000473)结果显示,该产品单发药量27.6g,开爆药3.83g(高氯酸盐加金属粉),不符合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13)“组合烟花类(C级)”产品小礼花单筒最大允许药量≤25g,高氯酸盐加金属粉≤2g的要求。属于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组合)B级。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编号220000003585533)及随附资料、换证凭单、 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编号2112490001000473),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处该批货物货值金额12%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1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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