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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润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警告处罚

2021-08-09 17:46: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润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image.png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润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RPQFK1M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润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保健食品东鹏特饮[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数瓶与普通食品“中沃”体质能量饮料(未见保健食品标识)数瓶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7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直接将上述保健食品摆放在货架上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既未在显目位置标注其为保健食品也未将其单独列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当事人未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行为为其初次违法,当事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本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润便利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本案无自由裁量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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