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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2015-06-26 00:26:12青年报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一般消费品将被纳入召回对象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我国召回制度从汽车、儿童玩具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到了一般消费品领域,此举有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汽车产品召回。此后,质检总局又于2007年7月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此外,我国还累计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31次。

    数据显示,对普通消费品,我国虽已实施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但消费品召回范围和召回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2014、2015年连续两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都对消费品安全监管提出了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2014年3月质检总局执法司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召回对象拓展至一般消费品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因此,进口商是进口消费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与国内消费品生产者负有同等义务。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将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发布和共享有关信息;而第九条则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

    对于消费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同时又不能实施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对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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