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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锋衣防水性越洗越差

2014-07-12 15:23:45青年报

    冲锋衣防水性越洗越差

    市消保委比较实验发现,所有样品洗涤后性能下降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俞霞 制图

    本报讯 眼下,越来越多的市民会选择冲锋衣作为日常生活穿着。不过,上海市消保委昨日通报《2014年度冲锋衣比较试验情况》,试验发现几乎所有的样品在经过洗涤后,防水性能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对此无一厂商做出明示。

    据了解,本次比较试验总计购买了40件样品,价格从499元至3698元不等,对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防水性能等指标进行了检测。

    试验结果表明,在未经洗涤前,有37件样品具有优异的抗沾湿性能,1件样品具有抗沾湿性能,2件样品抗沾湿性能差,具有抗沾湿性能的样品,占总样品数的95%。

    经5次洗涤后,有25件样品具有较好的抗沾湿性能或具有抗沾湿性能,9件样品抗沾湿性能差,6件样品不具有抗沾湿性能,具有抗沾湿性能的样品占总样品数的62.5%。

    经10次洗涤后,有16件样品具有很好的抗沾湿性能或具有抗沾湿性能,14件样品抗沾湿性能差或较差,10件样品不具有抗沾湿性能,具有抗沾湿性能的样品占总样品数的40%。

    令人意外的是,几乎所有的样品在经过洗涤后,防水性能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不乏哥伦比亚、北面、阿迪达斯等国际知名品牌。

    市消保委指出,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冲锋衣产品的防水性能都来自于面料表面的涂层,随着洗涤次数的增加,涂层可能逐渐脱落或消解,影响其防水性能。企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向消费者作出提示或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0件样品均未标注相关提示或说明信息,该问题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市消保委提醒,冲锋衣根据户外运动的用途不同分为登山款、户外款、防雨款,当前冲锋衣市场上品牌众多,款式琳琅满目,价格从几百元至近万元不等,消费者在选购时,应综合考虑性价比和户外活动环境进行选择。对于户外运动爱好者来说,只要适合自身需求就好,不要一味追求世界顶级品牌。

    三个品牌四件样衣不合格

    此次检测,Beaume(北客)、MANGROVE、爬山虎3个品牌4件冲锋衣检测不合格,问题主要集中在纤维含量。各厂商对于产品不合格之解释与善后处理态度各不一样。

    纤维含量标识有差错

    这4件不合格样品中,由南京罕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爬山虎”品牌冲锋衣占2件,分别为“男式防风防雨外套(二层压胶)”(货号:HY10MD)和“女式防风防雨外套(三层压胶)”(货号HY11J030),这两件样品洗标上所标示成分都为100%聚酯纤维,但实测值为100%锦纶(涂层除外)。

    而由南京北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eaume品牌男款三合一冲锋衣(货号:FAA41177),虽然价格同样超过1000元,但在纤维含量指标上同样存在明示值与实测值不一致情况:面料明示为100%聚酯纤维,实测值蓝色外套大身面料面料为95.8%聚酯纤维与4.2%锦纶(涂层除外)。

    另外,由永远十八(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MANGROVE牌seven Springs2合1压胶防水夹克(货号:MF32101090723),虽然价格高达1799元,但在纤维含量指标上仍然存在明示值与实测值不一致情况:纤维含量指标中,明示两个面料为100%锦纶,实测外套面料为100%聚酯纤维(涂层除外)。

    有生产商直言不相信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3个品牌生产商。

    “爬山虎”品牌商南京罕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先生解释,虽然公司对每一个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前培训,但注标人可能没有很好掌握专业知识,导致将100%锦纶标为100%聚酯纤维。李先生表示,已将尚未售出同批次冲锋衣“召回”,对于已售出的衣服,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原则,愿意按消费者要求进行退换货。

    而Beaume生产商市场拓展部张小姐对于产品被检测不合格的回应则是这样的:聚酯纤维与锦纶都是纤维,只是纤维名称不一样而已,由于产品中的锦纶含量为4.2%,不到5%,就“一笔带过”标为100%。

    张小姐还称,即使这样,也“对消费者没有任何侵害”。当记者指出如此标注至少侵害消费者对产品材料成分知情权时,张小姐才承认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但是,问及对已购衣服消费者善后处理措施时,她的回答是,“我不能解决,我向领导汇报。”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收到对方回复。

    同样没有主动给记者回复的还有MANGROVE品牌生产商永远十八(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商品部胡小姐时,她还不相信MANGROVE产品被检测不合格,她表示将向上海市消保委询问后再作回复。

    [链接]

    商品不符质量要求可退货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浪微博:@青年消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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