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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定稿 “公开谴责”将增听证程序

2012-02-27 16:23:1621世纪网

    本报记者 陈浠 朱益民 深圳报道

    被赋予“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期待的方案正式定稿。

    2月24日,在2011年11月底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三个月后,深交所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该方案已正式定稿。

    相比上述征求意见稿,《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进行了改进——“净资产为负”这一退市条件追加考虑追溯调整的因素,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一步完善,上市资格恢复全线收紧;在不修改“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的基础上,细化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对创业板公司的“公开谴责”将增加听证程序。

    深交所相关人士表示,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恢复上市条件再收紧

    征求意见稿经过修改后,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口子再收紧。

    根据征求意见稿,触发净资产为负这一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深交所为了使该退市条件执行起来更加严谨,具有可操作性,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进行修改完善,追加考虑追溯调整的因素。

    经完善后的相关规定为——触发净资产为负这一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此外,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细化

    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增加了两项护航配套措施。

    根据深交所问卷调查结果,有65%的意见同意取消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大部分的意见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有助于遏制绩差股的炒作,也有部分意见要求深交所进一步细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和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对此,深交所决定不修改本条规定,但为了更好地执行该项制度,将采取两项配套措施:其一,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其二,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一旦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深交所将通过会员专区、行情系统等及时告知所有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深交所收到的部分反馈意见对公开谴责执行的公平性问题表示担心。

    深交所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监管的威慑力,促使创业板公司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因此本条不做修改。

    但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谴责制度,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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